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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年12月29日修正)
来源:民政部 |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 2024-09-06 | 1128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

  第一百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

  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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