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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来源:网络 |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 2023-12-18 | 15259 次浏览 | 分享到:

  5.选举应在联合国总部由秘书长召开的缔约国会议上进行。在此等会议上,应以2/3缔约国出席作为会议的法定人数,得票最多且占出席并参加表决缔约国代表绝对多数票者,当选为委员会成员。

  6.委员会成员任期4年。成员如获再次提名,应可连选连任。在第一次选举产生的成员中,有5名成员的任期应在2年结束时届满;会议主席应在第一次选举之后立即以抽签方式选定这5名成员。

  7.如果委员会某一成员死亡或辞职或宣称因任何其他原因不能再履行委员会的职责,提名该成员的缔约国应从其国民中指定另一名专家接替余下的任期,但须经委员会批准。

  8.委员会应自行制订其议事规则。

  9.委员会应自行选举其主席团成员,任期2年。

  10.委员会会议通常应在联合国总部或在委员会决定的任何其他方便地点举行。委员会通常应每年举行1次会议。委员会的会期应由本《公约》缔约国会议决定并在必要时加以审查,但需经大会核准。

  11.联合国秘书长应为委员会有效履行本《公约》所规定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人员和设施。

  12.根据本《公约》设立的委员会的成员,经大会核可,得从联合国资源领取薪酬,其条件由大会决定。

第四十四条

  1.缔约国承担按下述办法,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向委员会提交关于他们为实现本《公约》确认的权利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关于这些权利的享有方面的进展情况的报告:

  (A)在本《公约》对有关缔约国生效后2年内;

  (B)此后每5年1次。

  2.根据本条提交的报告应指明可能影响本《公约》规定的义务履行程度的任何因素和困难。报告还应载有充分的资料,以使委员会全面了解本《公约》在该国的实施情况。

  3.缔约国若已向委员会提交全面的初次报告,就无须在其以后按照本条第1款(B)项提交的报告中重复原先已提供的基本资料。

  4.委员会可要求缔约国进一步提供与本《公约》实施情况有关的资料。

  5.委员会应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2年向大会提交1次关于其活动的报告。

  6.缔约国应向其本国的公众广泛供应其报告。

第四十五条

  为促进本《公约》的有效实施和鼓励在本《公约》所涉领域进行国际合作:

  (A)各专门机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其他机构应有权派代表列席对本《公约》中属于他们职责范围内的条款的实施情况的审议。委员会可邀请各专门机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以及它可能认为合适的其他有关机关就本《公约》在属于它的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领域的实施问题提供专家意见。委员会可邀请各专门机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其他机构就本《公约》在属于它们活动范围内的领域的实施情况提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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