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社会组织各项收入除用于自身运行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开支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事业,盈余不得分配。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社会组织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二十六条社会组织应当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银行账户、货币资金、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资产的核查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社会组织对外投资的,应当由理事会研究决定,并建立投资责任追溯机制,明确投资止损原则,因决策不当致使社会组织财产损失的,参加决策并作出投资决定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社会组织的现金管理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发放手续的规定。除发放工资、福利、劳酬、差旅费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限额以下的零星开支外,其余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社会组织应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二十九条社会组织要建立固定资产目录,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