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开展项目,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编写项目实施报告,及时向基金会秘书长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捐赠人,确保反馈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整理收集项目实施相关文件、图片、协议等材料并存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解释权归理事会所有。
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专项基金(慈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拓展协会慈善项目的业务管理,特设立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专项基金。为规范专项基金的管理、使用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章程》以及《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专项基金是指借助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以从事文化保护与传承,扶贫、扶老、助残;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专项基金的名称可以根据捐赠方或发起方的意愿命名,但基金名称中不得使用“中华、中国、全国”等字样,要求规范并得到本会的认可。专项基金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会所设立的专项基金是非独立法人机构。专项基金在本会财务部设立单独核算的财务科目进行相应管理,必须服从本会的政策指导和财务监督。各专项基金成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专项基金的慈善活动、基金管理等工作,管委会的组建和管理参照《专项基金捐赠协议》的具体规定要求,为本会非常设机构,不得刻制印章。管委会系本会所属部门,非本会分支机构。
第四条 专项基金根据捐赠方的意愿专款专用,所有捐赠款项(包括实物等)纳入协会指定的专用账户专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