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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管理制度(汇总)
来源:福建文化网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18-01-19 | 5474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四条 开展项目,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编写项目实施报告,及时向基金会秘书长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捐赠人,确保反馈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整理收集项目实施相关文件、图片、协议等材料并存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解释权归理事会所有


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专项基金慈善项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展协会慈善项目业务管理设立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专项基金。为规范专项基金的管理、使用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章程》以及《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专项基金是指借助自然人、法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以从事文化保护与传承,扶贫扶老、助残;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专项基金的名称可以根据捐赠方发起方的意愿命名,但基金名称中不得使用中华、中国、全国等字样,要求规范并得到会的认可。专项基金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会所设立的专项基金是非独立法人机构。专项基金在会财务部设立单独核算的财务科目进行相应管理,必须服从会的政策指导和财务监督。专项基金成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专项基金的慈善活动基金管理等工作,管委会的组建和管理参照专项基金捐赠协议的具体规定要求,为会非常设机构,不得刻制印章。管委会系本会所属部门,非本会分支机构。

第四条  专项基金根据捐赠方的意愿专款专用,所捐赠款项(包括实物等)指定的专用账户专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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