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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管理制度(汇总)
来源:福建文化网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18-01-19 | 5475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会欢迎与社会上一切有志于从事文化保护与传承文化扶贫、扶老助残、非遗传承等社会公益慈善工作的组织、企业及个人合作,共同发起设立相应的专项基金。

  会设立的专项基金的时限,一般不超过年(如需长期合作,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延续)。

  会为设立专项基金提供了公益合作相关文书范本,供合作方、捐赠人和受助人参考使用。  

  专项基金的管理

  会对专项基金的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的办法,专项基金由协会项目部进行具体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各专项基金管理规则或补充条款文书皆为本会规章制度的有效文件,该专项基金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专项基金的工作人员均需填写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廉洁保密承诺书》。

第十条  各专项基金每年办公管理费用的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年度公益活动经费支出的10%。

第十 会专项基金的使用,坚持“遵从捐赠人意愿”和“遵守专项基金宗旨”基本原则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基本要求坚持“善款善用、专款专用”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挪作他用”基本承诺坚持“广泛性和扶持典型相结合”基本方式。

第十  专项基金管委会在管理和使用该专项基金的过程中,必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捐赠人和本会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搪塞拒绝。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十  会专项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专项基金捐赠协议》到期限的;

2、严重违背捐赠人意愿和本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规章制度的。   

第十  专项基金的终止程序:

1、由该专项基金管委会提出终止申请,会理事会审批决定

2、会理事会根据本章上述规定,可以决定终止专项基金工作

3、秘书处根据理事会决定终止的,行文通告相关部门

4、被终止工作的专项基金管委会在接到通知后的五日内,向秘书处移交所有工作文件和档案,办理有关专项基金终止的手续

5、秘书处封存所有有关该专项基金的文档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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