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规范化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本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与会籍
第四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协会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全国性协会组织、地方协会联合性组织以及有影响力、有代表性的企业、研究机构和其他协会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在协会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相关政府部门代表,应邀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七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单位会员:
1、填写《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单位会员回执》并加盖公章;
2、机构法人资格证书影印件(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影印件(加盖公章);
4、本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个人会员:
1、填写《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2、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会员大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参加会员大会;
(六)接受本会监督。
第十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以上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章程》有关规定或触犯法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机构继承;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的,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发生不符合《章程》第十二条或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会员条件的情形;
(三)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经提醒一年内仍不缴纳会费,且未做出合理解释的;
(五)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受到本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会员资格终止时,本会收回原会员证,并通过公开渠道发布公告。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系人,个人会员联系人原则上为本人,特殊情况需出具委托书,委托代表作为联系人。
第十五条 会员应根据本会规定的会费交纳办法,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发生下列情况,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本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人;
(三)机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四)本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告知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奖励和处分
第十七条 对为本会或公益协会行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通报表扬;
(三)公开表彰;
(四)作为本会开展行业评估和表彰工作的参考依据;
(五)本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形式的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八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会员,本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告、警告、批评、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本会批准,擅自以本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培训、信息咨询、研讨会等;
(二)擅自以本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
(三)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违反本会《章程》,情节严重的;
(五)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六)不履行会员义务,严重违反本会决议给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
(七)被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有损于行业或本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九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做出处分决定。会员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向本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五章 会费
第二十条 会员会费标准:会费按年度收取。
第二十一条 会费使用:
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本会秘书处员工工资、日常行政管理支出;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工作会议支出;
(三)编辑出版本会年报、宣传册、网站维护等宣传费用支出;
(四)开展调研、交流等重要业务研究与活动支出;
(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会费交纳办法:
(一)每年一度为会费缴纳期;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缴清当年度会费。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交纳的会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费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本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在执行中不断完善,内容变更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是证明协会社会身份与开展业务资质的唯一法律文书,也是对外合作的诚信凭证,具有公认的法律效力。为了加强法人登记证书的使用管理,保证协会安全和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证书的保管
证书包括:银行开户许可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织)。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织)》、银行《开户许可证》由财务部负责保管。
二、证书的使用
(一)使用范围及标识:
1.日常事务性办公需要法人证书,如联系业务、各种证照年检等。
2.签订各类合同、协议等需要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作为附件。
3.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行文需要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
4.其它事由需要使用法人登记证书的。
5.任何用途使用证书复印件,都需注明“用途并加盖协会公章”。
(二)使用手续:
1.符合上述情形,需要使用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并盖章的,需填写法人登记证书使用登记表,经秘书长签字同意,登记表由综合部存档,以便备查。
2. 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得带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秘书长批准、签字备案后,由证件保管人员亲自携带使用,严防丢失。
三、违规处罚
(一)禁止私自复印法人证书及其他证书原件。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二)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票据的管理,规范票据使用,维护协会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民间非盈利性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协会接受各项捐赠款项以及开展其它业务活动时开具、收取的合法收费凭证。票据使用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理使用。
第三条 协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办理票据的购买、报关、登记、签发、核销和年检等工作,确保票据的合法使用。
第四条 票据是本会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协会业务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本会建立票据登记管理制度,对票据的购入、发出、结存、回收及核销等情况进行登记,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与实际盘存相符。
第六条 票据领用后,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拆本使用。
第七条 本会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票据;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票据。填写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八条 协会领购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处理。
第九条 协会遗失票据的,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休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协会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管期限为5年。
第十一条 协会所使用票据实行分年使用、定期核销制度。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票据,由协会负责登记造册,经财政或税务部门核准后,由财政或税务部门组织销毁。
第十二条 协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报关等情况进行年度稽查,也可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本会负责解释。
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资料是协会发展历史的真实凭证,是协会开展各项工作的必要条件和第一手资料。对档案的认识程度及档案管理的水平,将直接影响档案发挥作用的程度。为规范档案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的收集工作
1.归档工作。
工作活动中不断产生的文件材料,处理完毕后,经由秘书处文员整理立卷、定期移交给档案员集中保存,称为“归档”。
2.归档范围
(1)本会章程、制度、通知、申请、批示、文件等资料;
(2)本会大事记以及活动相关的资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3)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工作总结,工作计划以及新闻报道;
(4)党群社团组织机构文件;
(5)财务收支明细材料,财务账薄、凭证以及财产登记表等;
(6)聘用人员合同,人事档案资料;
(7)各种活动的策划书、正式活动实施方案等;
(8)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是本会各项活动的真实记录,也是协会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必须归档保存。
3.档案收集
依据收文发文登记、打印材料登记、传真收发登记、网上下载材料登记和日常秘书处的资料清单进行收集整理。
二、档案的整理工作
档案的整理,就是把零散的和需要进一步条理化的档案,进行基本的分类、组合、排列和编目,使之成为一个有机的系统。
1.整理的原则
(1)必须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
(2)必须便于保管和使用。
2.整理的程序
(1)分类、组卷、卷内文件的整理;
(2)案卷封面的编目、案卷的装订、排列;
(3)案卷总目录和卷内目录的编制。
三、挡案的管理工作
案卷整理入柜后,要妥善保管,建立借阅使用审批登记手续。
1.及时收集档案资料,来文、发文、文字、电子资料、音像资料、刊杂志、领导外出开会、活动带回的资料处理后,要及时收集回来,以免丢失;
2.档案柜内要放置樟脑丸、干燥剂以防虫蛀、潮湿而损坏案卷;
3.档案管理者必须经常翻阅总目录和检索工具,对自己保管的材料胸中有数,便于很迅速、准确地找到所需案卷资料;
4.严格执行本会的保密制度,杜绝丢失和泄露案卷资料的发生。
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公益项目管理,确保协会各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实施效果,规范项目管理,维护协会、捐赠人、捐赠单位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慈善组织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慈善组织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本会章程,结合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项目部是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 协会应当按时制定年度公益项目计划,并报请理事会审议。
第四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本会财务制度。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五条 根据《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章程》,策划公益项目,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项目必须符合协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尊重捐赠方的意愿;
(三)项目应力争具备创新性,关注新的社会领域,提供新的社会服务;
(四)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和实效性,努力保障持续性的资金投入和受助方的持续性发展;
(五)项目社会效益显著,收益人群广、覆盖面大。
第六条 协会建立公平公开的项目选择机制,确保项目立项和选择执行方的合理性。
第七条 外部申请项目的立项,申请方应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项目内容、项目目标、预期效果、项目预算等。
项目评审应当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或必要的实地调研,涉及专业领域的,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协助。
第八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其限定性捐赠协议中已明确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合理制定项目方案,并征得捐赠方同意。
第九条 协会自设项目,注重自身特点和特长,有所为又所不为,扬长避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升项目效益。
第十条 特殊项目的立项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前要编写项目实施方案,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登记机关报备。
第十二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确定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及项目相关的执行人(或发起人)联络与沟通,组织项目的日常管理、定期汇报、督导、总结验收以及信息公开等。
第十三条 确定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四条 开展项目,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编写项目实施报告,及时向基金会秘书长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捐赠人,确保反馈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整理收集项目实施相关文件、图片、协议等材料并存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解释权归理事会所有。
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专项基金(慈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预防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第四条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要求。依法审慎识别所有涉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交易,做到有疑必报,报必详尽;保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泄露或不当暗示给利益相关方或其他不相关人员;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分支机构依法进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依法协助司法机关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目标,成立以本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由财务、综合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秘书处。
第六条 反洗钱领导小组职责
1.统筹管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相关事宜;
2.落实人民银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要求,统一协调、指导、监督本单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3.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各项规章制度;
4.制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计划和方案;
5.组织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自查工作;
6.研究制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事件应对处理方案;
7.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宣传工作;
8.向本单位报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总结。
第七条 反洗钱办公室职责
1.执行本单位反洗钱领导小组相关决策,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检查、管理等工作;
3.负责对异常交易进行分析、审核和判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4.注意本单位资金的动向,发现可疑交易,随时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
5.特别关注大额资金交易,化整为零的资金交易等情况,一经发现,应立即按本单位相关规定随时上报;
6.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
第八条 财务人员反洗钱职责
1.依法保护相关受益人和捐赠人的身份信息及交易记录。负责录入或导入交易银行账号信息,银行信息包括缴费账户名称、缴费账户号码、开户行名称;
2.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为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尽职调查提供必要的协助,提供客户身份资料、资金来源、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和交易背景等信息。对于识别发现的可疑交易,及时报告本单位反洗钱领导小组。
第九条 本单位在监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学习反洗钱知识,提高反洗钱的工作技能,增强风险管理意识。
第十条 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时,应注意留存诸如通知、课件、图片、签到表、考试记录等相关资料和工作记录,做好工作档案的保存。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人民银行等机构的监督管理,自觉做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第十二条 本单位收到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的通知后,反洗钱领导小组应立即召开相关部门及人员会议,按人民银行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配合人民银行等机构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时,在符合本单位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除法律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调查人员调阅本单位相关账簿、凭证等信息资料时,应与反洗钱领导小组沟通,并提供调阅清单,再由相关人员办理调阅手续。调查人员约谈本单位有关人员时,应报反洗钱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调查人员在调取涉及封存文件、资料时,应当现场查点清楚,由本单位反洗钱领导小组或相关人员在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封存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按规定保存。
第十六条 调查结束后,反洗钱领导小组根据反洗钱调查组反馈意见,健全完善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会长办公会议事制度
为有序高效地议定和落实联合会各项工作,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特制定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会长办公会等议事制度。
一、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主持召开,全体驻会领导参加。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监事会派员列席。会长外出时,委托秘书长主持召开。
二、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可邀请副会长单位参加。由秘书长提出建议名单报会长同意后邀请到会。
三、会长办公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并需有半数以上驻会领导参加方可召开。
四、驻会领导原则上不得缺席会长办公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事先请假。
五、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改期召开。
六、会长办公会议题由秘书长征求各驻会领导意见,报会长同意后确定,也可由会长直接确定议题。
七、协会可根据需要,由会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决策。如秘书长没有参加专题会,由驻会分管领导事先征求意见。
八、非重大议题,由驻会分管领导送秘书长意见后报会长决策。
九、决定上会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先由驻会分管领导与秘书处有关主办人员研究,形成可操作性的书面意见,提前一天以上时间印发各驻会领导。
十、会长办公会和会长主持的专题会议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签发,必要时发送至分支机构。
十一、会长办公会和会长主持的专题会议等有关会议议定事项落实后,由秘书长牵头及时汇总落实情况向会长办公会或会长报告,不能及时落实的,应具体说明原因。
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党建学习制度
为加强驻会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听党话跟党走,不断提高驻会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以适应新形势下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需要,特制定协会党建学习制度。
一、学习参加对象
全体驻会人员。
二、学习方式
采取集中学习、自学、理论讲座、参观走访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
三、主要学习内容
1、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
3、各级党报党刊的重要文章、时事政治动态报道。
4、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
5、与协会工作相关的法律、科技等业务知识。
四、其他事项
1、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利用会长办公会学习,学习内容由办公室提出报秘书长确定;
2、办公室负责做好学习会议记录;
3、重要学习会议纪要抄送中共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支部委员会。
2024-01-19
2023-12-14
2023-12-14
2023-06-27
2023-05-30
2023-04-01
2023-03-16
2024-07-24
2024-07-11
2024-06-03
2024-05-14
2024-04-30
2024-09-24
2024-07-08
2024-03-18
2023-12-14
2023-12-04
202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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