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箱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会 员 查 询
会 员 申 请
关于印发《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民政部 |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 2016-10-25 | 636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九条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

  (一)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

  (二)主题和内容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

  (四)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五)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十条 社会组织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论坛、研讨会活动,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与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以及邀请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来中国内地参加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邀请外国政要或前政要参加研讨会、论坛的,应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为重大业务活动事项报告。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单位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所主管的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业务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制止、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将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情况纳入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内容。社会组织在接受年度检查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上一年度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情况,并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通过群众举报、抽查审计等手段加强对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有违法违规情形,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告
更多>>
活动
更多>>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