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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记录办法
来源: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 2017-07-02 | 1368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关单位在招生、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第二十五条 鼓励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二十六条 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票价减免优待。

  第二十七条 鼓励商业机构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第二十八条 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志愿服务记录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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