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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来源:网络 |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 2017-07-04 | 49147 次浏览 | 分享到:

  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

  第六十五条 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六十六条 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

  第六十七条 志愿者接受慈善组织安排参与慈善服务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六十八条 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

  (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

  (二)慈善信托备案事项;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五)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

  (六)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

  (七)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

  (八)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七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第七十三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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