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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性社会组织成立、换届、注销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 2024-06-27 | 1910 次浏览 | 分享到:


  (4)开展换届审计工作。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应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5)材料报批审查。将拟定的换届申请报告、工作方案、新旧两届理(监)事人员名单及换届会议材料等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直接提交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审核。


  2.召开换届会议


  (1)换届领导小组至少在召开理事会换届会议前15日,以适当形式向全体理事、监事通知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形式等。


  (2)按议程召开会议。理事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然后新一届理事会接续召开本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新一届理事会应当先行审阅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简历及任职理由等材料,听取人选产生情况,审议选举办法、计票和监票人员,然后就上述人选进行投票选举。监事会(监事)的产生按章程规定办理。


  3.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1)填写、提交换届材料。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换届大会后30日内将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除外)。


  (3)向省民政厅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并更换法人登记证书(按照“一届一备”的原则进行备案。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基金会,应在换届大会后30日内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基金会,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提交申请材料)。


  (4)将盖章后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慈善中国”网上系统使用承诺书及联系电话提交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申请变更“慈善中国”平台登记基本信息。


  (5)收集整理换届有关资料并归档。


  三、社会组织注销工作


  (一)动议表决及报批


  社会团体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应在清算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注销申请并取得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特殊情况下无法履行章程规定内部程序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出具确实无法履行内部程序情况说明,社会组织可向省民政厅提交不存在债权债务的说明、法定代表人自愿承担责任承诺书和相关财务凭证,并由省民政厅在相关业务网站上进行公告60日,确认无异议后,可予以办理注销登记。


  (二)成立清算组


  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由理事会直接成立清算组;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


  (三)开展清算


  1.发布清算公告。


  2.编制财产清单。


  3.处置未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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