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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年12月29日修正)
来源:民政部 |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 2024-09-06 | 114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六十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章  应急慈善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第七十一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应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商合作,提高慈善组织运行和慈善资源使用的效率。

  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等在有关人民政府的协调引导下依法开展或者参与慈善活动。

  第七十二条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及时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

  第七十三条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无法在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提供便利条件。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信息统计等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

  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

  (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

  (二)慈善信托备案事项;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五)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

  (六)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

  (七)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

  (八)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七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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