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74号已经2024年7月26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开展公开募捐。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或者认定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其公开募捐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一年的社会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监事能够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或者认定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会计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且能够规范执行;
(五)能够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依法依章程开展慈善活动,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规定;
(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严格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且在有效期以内,申请时登记成立不满二年的除外;
(八)申请时未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一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行为。
第六条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