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主要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制定《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
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对志愿服务工作作出了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指出志愿服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广大志愿者奉献爱心的重要渠道,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为志愿服务搭建更多平台,提供更多支持,更好发挥志愿服务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强调要健全志愿服务体系。通过制定《办法》进一步规范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是落实中央要求、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重要举措。
二是2017年公布施行的《志愿服务条例》对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提出了要求。按照《志愿服务条例》关于“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和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的授权性规定,制定《办法》,对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进行规范,是推动《志愿服务条例》落到实处的必然要求。
三是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是对志愿者无私奉献的真实反映,是志愿服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在民政部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下,各地积极探索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试点与证明出具工作,形成了不少好做法、好经验,但实践中也出现了记录的信息项不一致、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不规范、存在一定随意性等问题,影响了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的公信力,不利于激发公众的志愿服务参与热情,社会各方希望出台相关办法予以规范。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办法》,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工作,对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志愿服务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27条,重点围绕志愿服务记录谁来记、记什么、如何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谁来出、出什么、如何出,以及相应监管措施进行了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是总体性规定,明确了制定《办法》立法目的、志愿服务记录和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等主要概念、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原则等;第四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等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的主要内容,对如何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工作进行了规范;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是关于投诉举报、责任追究等监督管理的规定,明确了民政部门如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明确了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做好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的工作要求,以及《办法》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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