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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 作者:民政部 | 发布时间: 2021-12-13 | 19480 次浏览 | 分享到:

民发〔2021〕96号


各全国性社会组织:

《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已经民政部部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 政 部 

2021年12月2日




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结合社会组织评估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全国性社会组织是指经民政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自愿申请、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类评估、动态管理。


第四条 民政部负责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设立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承担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估办公室)具体负责评估实施方案制定、评估专家管理、组织实施实地评估、评估等级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


第六条 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


第七条 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体系。获得3A以上等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申请参加评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满2年,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三)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获得评估等级满2年的。


第九条 全国性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履行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


(三)上年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五)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六)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十条 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应当反映社会组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参与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基层治理,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等方面的情况。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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