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民规〔2024〕1号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提高全省性社会组织在成立、换届、注销工作中的办事效率,进一步推动全省性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全省性社会组织成立、换届、注销工作规程(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民政厅
2024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全省性社会组织成立、换届、注销工作规程(试行)
一、社会组织成立工作
(一)发起
1.发起人。社会团体的发起人应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具有代表性,一般由5个及以上自然人或法人发起,发起人应涵盖不少于3个以上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发起时省内未登记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由2个及以上自然人或法人发起;基金会由1个及以上自然人或法人发起。
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
2.开展论证。发起人根据登记类别学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并就成立社会组织的必要性、可行性等事项开展可研论证并将论证材料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
3.主管单位认可。成立社会组织应取得业务范围相对应主管部门的认可并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资格条件按《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0〕41号)规定确定,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等事项进行把关〕(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除外)。
4.草拟章程草案。按登记社会组织类别参照示范文本起草章程,明确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等重要事项。
5.确定注册资金。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会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
6.确定拟任负责人(领导干部拟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二)申请、审核
1.提交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须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同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文件。
2.征求意见。省民政厅征求相关利益方和管理部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实地考察,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3.审查申请。符合登记条件的,许可开设临时存款账户(含名称预核),其中申请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在许可前须报省民政厅党组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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