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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来源:福建社会组织 | 作者:福建民管局 | 发布时间: 2018-02-24 | 57303 次浏览 | 分享到:

   闽民管〔201816

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省级社会组织:

    为引导社会组织规范财务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财务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民政厅制定了《福建省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福建省民政厅

2018年1月15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财务行为,加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进一步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工作指引适用对象为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费用,节约开支,依法、合理筹集、管理、使用资金。

       (二)认真执行会计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预决算和财务会计报表,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开展财务分析。

       (三)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保障社会组织经费有效合理使用。

       (四)加强财产物资管理,维护资产的完整和安全,防止资产流失和浪费。

第二章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五条社会组织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专业财会人员,暂时难以配备专职人员的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机构代理记账。

  第六条社会组织财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会计知识和技能资格,会计和出纳人员应实行岗位分设,不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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