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规范会员代表的产生,明确会员代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员代表是指从协会会员中推选产生,代表会员讨论决定属于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会员代表推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会员代表的职责和权利:
1.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
2.评议理事会工作,审议本会财务报告和相关文件;
3.选举协会理事、监事及负责人等;
4.决定本会章程的其他重大事项;
5.会员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会员代表应具有以下条件:
1.原则上加入本会半年以上;
2.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履行会员义务;
3.具有行业、专业和机构代表性;
4.能够认真履行代表义务。
五、会员代表名额:
本会会员总数365个,为了便于工作开展,本会第三届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从本会实际情况出发,确定第三届会员代表名额为151个。本会新一届理事、监事以上负责人及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拟任人选为本会的当然会员代表。
六、会员代表任期每届为5年。
七、会员代表的推选程序:
1.会员代表的推选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30天前完成,会员代表的确认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日15天前完成。
2.换届选举委员会根据会员分布情况划分地域,组织会员推选代表。
3.会员可向本选地召集人提出作为会员代表的申请(填写表格),由本选地召集人征求本选地会员意见,选地召集人确认后该申请人可成为本选地会员代表。
八、会员代表资格的审查:
换届选举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审查,会员代表资格审查通过后,由本会换届选举委员会颁发会员代表证或出席证。
1.会员代表填写的表格是否完整并符合要求;
2.会员代表是否符合本办法条件、程序等规定;
3.有无违法犯罪及其他不良记录。
九、会员代表资格的免除。会员代表违反章程有关规定或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或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等情形,会员代表资格自动丧失并交回会员代表证。
十、本办法由理事会制定并修改、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