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提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秘书长、副会长(副理事长,下同)、会长(理事长,下同)等建议人选。
(四)讨论通过换届选举相关材料。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换届选举材料和会员(会员代表)名册以及拟任候选人建议名册。
(六)发布公告,向全体会员告知换届选举相关事宜。
(七)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每届均为3至5年,具体届期由社会团体在章程中规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其中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无业务主管单位(含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下同)的,直接报请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社会团体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无法正常换届选举的,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均可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并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无法正常换届选举的,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均可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并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章 会员资格与会员代表名额的确定
第九条 换届前,应按照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有效会员资格,以保证会员享有的合法权益。
对未按规定交纳会费、不参加活动、违反章程的会员提出解除资格的意见,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进行会员资格注销。
新申请入会的会员,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采取会员大会形式换届的,理事会(换届选举机构)应制定《会员名册》;采取会员代表大会形式换届的,理事会(换届选举机构)应制定《会员代表名册》。《会员名册》或《会员代表名册》应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对公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理事会(换届选举机构)提出。理事会(换届选举机构)在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调整或者解释,并公布调整结果。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会员数量少于150个(含)的,应采用会员大会的形式召开。会员数量超过150个的,可采用会员代表大会的形式召开,讨论决定属于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应根据地域分布、行业类别、代表性确定会员代表比例,会员代表具体数额按下列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