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计票人发放选票并报告实发选票数(剩余的选票应封存或当众销毁);
(四)介绍填写选票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填写选票。按照选票说明进行填写;
(六)投票。有会员(会员代表)资格的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先投票,其他人员依次进行投票;
(七)验票。监票人、计票人当场开箱验票,并报告收回选票数(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
(八)计票。每张选票所选同意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九)公布候选人得票情况。监票人、计票人填写计票结果统计单,并签字确认后,由总监票人当场公布得票情况;
(十)封存选票。
第四十一条 召开新一届理事会在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同时,可以表决通过聘任或解聘秘书长、聘请名誉职务、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等。
第四十二条 公布选举结果。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宣布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选举结果以及第一次理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换届后变更登记和备案
第四十三条 社会团体换届后,如名称、法定代表人、章程、住所、注册资金、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发生变化,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核准手续。
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不能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社会团体换届按照“一届一备”的原则进行备案,换届大会后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一)社会团体换届备案表(换届大会会议纪要、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表和备案表,会员(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名册、监事名册、负责人名册);
(二)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
第七章 辞职、罢免、职务自行终止与补选
第四十五条 会员存在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情形的,其在本会相应职务自行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并向会员(会员代表)公告。
第四十六条 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向理事会提出,理事会召集理事讨论决定并公告。监事长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向监事会提出,监事会召集监事讨论决定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社会团体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接受会员(会员代表)监督。本会有五分之一会员(会员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担任社会团体负责人职务。罢免要求应当是书面的,即罢免对象、罢免理由、领衔人和附署人的签名。罢免要求在提交理事会的同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备案。罢免工作由理事会主持,罢免程序按原产生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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