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山丛竹”石牌坊,耸立于泉州旧城区北门模范巷,即在今泉州市第三医院内。清道光《晋江县志》将它列为“宋坊”①;1983年1月,泉州市(小市)人民政府以“朱熹小山丛竹坊”之名公布为第二批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年代界定为“南宋”②。这座石碑坊是与南宋大理学家、大教育家朱熹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它是否为“宋坊”呢?对这个问题应当作出正确的判断,才能准确地显示出这座石牌坊的文物价值,以免以讹传讹。
“小山丛竹”石牌坊,座南向北,系由花岗岩石构筑,属冲天式,为两柱一间,高3.70米、面宽3.75米,颇为简朴大方。其两柱上端饰以葫芦形顶,两柱间仅横架两条额枋,在两条额枋中间嵌有一方长方形辉绿岩石字版(石匾额):正面阴刻朱熹手书行楷“小山丛竹”四个繁体大字,横幅式,字径27×25厘米,落款“晦翁书”三个行楷繁体小字,阴刻竖排;背面阴刻徐之霖题写的楷书《自为记》,可惜字迹已漫漶不清。
幸喜清乾隆《泉州府志》和道光《晋江县志》在介绍小山丛竹书院的条目中都录有徐之霖的《自记略》③,为研究“小山丛竹”石牌坊的来历和判断它的建造年代提供了可靠的资料。现抄录于下:
郡治东北有高阜地,气独温,温陵之名实肇诸此。宋徽国文公朱夫子,种竹建亭讲学其中,自题曰“小山丛竹”,固胜迹也。历久倾圮,修复阙人。明嘉靖间,通判陈公尧典重构斯亭,更名“过化”,且镂夫子遗像以崇祀之。后复为兵燹所毁,基址侵作民居,石额没于卒伍,像则碎而为三,委置五贤祠壁隙,亵渎先贤不亦甚软!岁甲成予判是郡,访求夫子遗迹,吴子方皋为予历历言之,偕往省视,茂草绵芊,几莫能判,虽寸椽片砾亦荡然无存矣。窃不自揣,锐矢兴复,仅节一岁所支俸钱,于乙亥之秋龙材而经始焉。寻复穷诘石额,所往藏者知不能隐,乃得还归故物,为循旧址而楹竖之,躬亲指划,虽寒暑弗避。亭既成,于五贤祠壁移夫子石刻像,召匠补辍,祀于亭中。己卯秋,泉士之登乡荐者数倍往昔。又一载,予思非另建讲堂不足以广夫子佑启之遗爱,乃向提台王公于亭左乞闲旷地开辟营造,阅岁而成。以“诚正”名堂者,盖扶夫子心学之渊源也。亭之后构书屋,前后六间,为士子藏修息游之所,额曰“瞻紫”。右畔筑六角小亭,检化残简,额曰“敬字”,前后围列,森玉滴翠盈阶。祠门之外仍竖坊表于通衢,俾人知所礼。
从徐之霖的记载来看,这座“小山丛竹”石牌坊的出现是与南宋大理学家、大教育家朱熹曾在这个地方“种竹建亭讲学”有着紧密的关系。大概是受清道光《晋江县志》将此坊列为“宋坊”的影响,于是近人对亭与坊两者的关系产生了几种不同的看法。
一、1984年6月泉州市(小市)人民政府竖立的文物保护碑曰:“南宋著名理学家朱熹于绍兴二十一年(公元1151年)任泉州同安主簿数年间在闽南一带倡导学风,一时从者如云,至有‘清源别派’之称。后人思惠,即在其‘种竹建亭讲学其中’之外,以朱熹手书刻石立坊以记。”④此保护碑所言,“小山丛竹”石牌坊是“后人思惠”而在朱熹“种竹建亭讲学其中之处”(即“小山丛竹”亭)的遗址上建造,以作纪念。至于何时建造,没有具体讲明。据1983年泉州市人民政府将此坊公布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时其年代界定为“南宋”来看,他们也认为这座坊是南宋时建造的。
二、泉州市文物管理委员会编写的《泉州文物手册》介绍“朱熹小山丛竹坊”日:“小山丛竹即‘宋朱文公种竹建亭、讲学其中之处。’后圮,明嘉靖间(1522一1566年),通判陈尧典重建,更名‘过化亭’,并携朱子像立于亭中;又于亭左、后建讲堂及书屋,前竖清康熙四十年(1701)徐子霖重建‘小山丛竹’石坊表一座。”⑤手册所言现存的“小山丛竹”石牌坊是清康熙四十年(1701年)泉州通判徐之霖重建,立于明嘉靖年间泉州通判陈尧典重建的“小山丛竹”亭(更名“过化亭”)前。于此看来,手册也是认为“小山丛竹”石牌坊原是南宋朱熹所建,与“小山丛竹”亭是联为一体。
三、华侨大学陈允敦教授生前所著的《泉州名匾录》中介绍“小山丛竹”之匾曰:“该四字系朱熹手笔,体近行书,字径七寸余,原挂于‘小山书院’之讲堂,后移勒作为小石坊,坊高仅一丈三尺,立于泉州府城隍东北之‘过化亭’南,字法肃穆古雅。府志称:康熙四十年,石额没于卒伍,旋移匿于民居,吏穷诘之,仍得归还,为寻旧址而楹竖之。故此额确系原刻。”按陈允敦教授的说法,朱熹所书“小山丛竹”四字原应是刻在木匾上,挂于“小山书院”之讲堂,后移勒为石匾建坊竖于过化亭之南,石牌坊倒圮后,石匾丢失,到清康熙四十年(1710年)寻得石匾后又在旧址重建此坊。他所说的“小山书院”之讲堂应是指朱熹所建的“小山从竹”亭,而不是指徐之霖在清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另建的讲堂,即“诚正堂”,否则不会认为此石匾是“原刻”。
根据清乾隆《泉州府志》和道光《晋江县志》所载的徐之霖《自记略》来判断,上述对于“小山丛竹”石牌坊的几种说法都不尽正确,与历史事实有所出入。为免于赘述,本文不逐一加以分辨,仅着重阐明以下两个问题,其它问题就迎刃而解。
一、现在的“小山丛竹”石牌坊不是重建,而是另建。徐之霖的《自记略》叙述得很清楚,“小山丛竹”亭与“小山丛竹”石牌坊是两座不同的建筑。他说:南宋时,朱熹所建的“小山丛竹”亭,“历久倾圮”,明嘉靖间,泉州通判陈尧典“重构斯亭”,更名“过化”,后“复为兵燹所毁,基址侵作民居”;清康熙甲戌即三十三年(1694年)他出任泉州通判后,“锐矢兴复,仅节一岁所支俸钱”,于康熙乙亥即三十四年(1695年)又于亭左另建“诚正”讲堂,四十年(1701年)建成,还于亭后建“瞻紫”书屋,右畔筑“敬字”亭,并且在五贤祠门外“仍竖坊表于通衢,俾人知所礼”。这就是说,泉州通判徐之霖在清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重建的是“过化”亭,即“小山丛竹”亭,在康熙四十年(1701年)另建“小山丛竹”石牌坊,而且亭与坊的位置不同,没有联为一体。所以说,“小山丛竹”亭与“小山丛竹”石牌坊绝非同一建筑。现在徐之霖重建的“小山丛竹”亭已成历史的陈迹,而保存下来的则是徐之霖另建的“小山丛竹”石牌坊。
二、“小山丛竹”石牌坊上的石匾(字版)不是“原刻”。据徐之霖的《自记略》说,南宋朱熹“种竹建亭”,并自题“小山丛竹”四字,但没有讲明是刻于石匾上,还是刻于木匾上。不管是石匾,还是木匾,可都是装饰于“小山丛竹”亭。到了明嘉靖间泉州通判陈尧典重建该亭,虽更名为“过化”,而朱熹题写的“小山丛竹”之匾依然装饰在此亭上,其形式不明,但可以肯定,斯时亭上之匾是石匾。如果当时该匾是将南宋时的木匾而改为石匾者,它就不能称之为“原刻”,而只能称之为仿刻;如果当时还是使用南宋时的石匾,当然它是称之为“原刻”。后来该亭“复为兵燹所毁,基址侵作民居,石额没于卒伍”。到清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泉州通判徐之霖再次重建斯亭时,找到这方被藏匿的石匾,“循旧址而楹竖之”,即在亭口按原来的地方立柱竖之,依然是与该亭联为一体。所以,若说石匾是“原刻”者,应是立于“小山丛竹”亭(过化亭)的这一方,而不是立于现存这座石牌坊的这一方,后者应是根据前者再仿刻的。因为“小山丛竹”石牌坊是徐之霖“小山丛竹”亭重建六年后,即康熙四十年(1701年)为了“俾人知所礼”而在五贤祠门外的通衢中另外建造的,而且当时并无把“小山丛竹”亭的石匾移嵌于“小山丛竹”石牌坊上。所以说,“小山丛竹”石牌坊的这方石匾是康熙四十年(1701年)重新仿刻的;如果说它是“小山丛竹”亭的那方“原刻”,徐之霖谅必不会在其背面镌刻他的《自为记》,否则会患有亵渎先贤之嫌。
总而言之,“小山丛竹”石牌坊是建于清康熙四十年(1701年),它并非重建,而是在“小山丛竹亭”之外另行建造的;另者,嵌在此坊上的朱熹题字的石匾(字版)不是南宋时镌刻的,不能称之为“原刻”。它应是清康熙四十年(1701)再次重新仿刻的,系清初之物。于是,现存的“小山丛竹”石牌坊应该界定在清代,而不是南宋。为了还它历史的真实,最近本人参加编制《福建省文物地图集》,已将此石牌坊列为清代建筑,尽管如此,由于它是现在泉州城内唯一保存的与南宋大理学家、大教育家朱熹有密切关系的建筑物,仍然具有较高的文物价值。
注释:
①清道光《晋江县志》卷12“古迹志”。
②泉州市文物管理委员会编写的《泉州文物手册》“泉州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第183页。
③清乾隆《泉州府志》卷13“学校一”,道光《晋江县志》卷14“学校志”。
④此保护碑现尚立于“小山丛竹”石牌坊之旁。
⑤泉州市文物管理委员会编写的《泉州文物手册》,第116页。
⑥陈允敦著《泉州名匾录》,紫禁城出版杜,1995年1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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