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调查人员调阅本单位相关账簿、凭证等信息资料时,应与反洗钱领导小组沟通,并提供调阅清单,再由相关人员办理调阅手续。调查人员约谈本单位有关人员时,应报反洗钱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调查人员在调取涉及封存文件、资料时,应当现场查点清楚,由本单位反洗钱领导小组或相关人员在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封存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按规定保存。
第十六条 调查结束后,反洗钱领导小组根据反洗钱调查组反馈意见,健全完善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社会组织名称)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年×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