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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促进闽台文化交流17条” 邀台青“走进乡村”
来源:中新网福建 | 作者:林春茵 | 发布时间: 2018-07-13 | 19098 次浏览 | 分享到:

   福建省文化厅9日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促进闽台文化交流合作的17条措施,惠及台胞在闽参与并享受文艺创作演出、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市场与文化产业以及文化人才等方面。

  福建鼓励台湾艺术表演团体参与福建艺术节等艺术活动,对入选福建艺术节展演交流的剧目,给予福建省参演院团同类剧目相同的演出补助;台湾艺术表演团体在省属院团剧场作交流演出,可给予剧场场租的适当减免。

  福建还允许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该省设立独资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福州、厦门、平潭三地设立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允许在台湾地区注册的企业法人在该省设立大陆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

  针对在闽创业就业的台籍文化文艺专业人员,此次惠及台胞的17条举措规定,可参加艺术系列的职称评审,在闽创业就业并获得高级职称的台籍文化文艺专业人才,还可举荐进入文化文艺专家评委库,参加相关文化文艺项目论证评审工作。

  福建省文化厅市场与产业处处长苏忠明分析称,相较于大陆其他地区,福建演艺市场还有发展空间,对台湾业者有一定吸引力,已陆续有台湾独资演出经纪机构落地平潭和厦门,“这个数字还在增长”。

  去年,来自台北新店的廖德良获评福建省级寿山石雕技艺传承人。业界评价为“福建发挥对台优势,在台胞参评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方面为全国探索路径。”

  此次“促进闽台文化交流17条”提出,从事福建省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的台胞,可参评该省“非遗”传承人,享受福建省代表性传承人同等待遇,亦鼓励支持台湾地区传承人到福建开展展演展示活动。

  福建省文化厅社会文化处处长舒琳表示,福建“非遗”项目逾400项,多与台湾一脉同源,尤其是地方戏曲、民间信俗等,“师承脉络清楚”的台胞均可参评。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17条”与大陆“乡村振兴”国策结合密切。包括支持台湾地区创意设计团队参与特色文化文物示范村镇建设,投资开发文旅创客景区、街区;鼓励台胞在闽申办非国有博物馆,对公益开发、传播中华优秀文化的,将视开放绩效纳入该省非国有博物馆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在今夏接踵而至的多项闽台文化交流活动中,数百位台湾青年将往福建山区南平“走万里路,寻朱子足迹”;将借“情系青春——两岸青年榕城行”活动探访台湾团队开发的福州市永泰县嵩口古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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