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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来源:民政部 |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 2022-05-08 | 2234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六条 申请设立、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

  (二)最近2次年度检查均为合格(实施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的社会组织除外),且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4A及以上;

  (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必需的经费;

  (四)最近3年未受到行政处罚;

  (五)最近3年未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六)最近5年未受到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的处理。

  第七条 社会组织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对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

  (二)项目名称与评选内容相符合,评选范围与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

  (三)项目奖项、规模和周期设置科学合理,常设项目一般每5年开展1次,原则上不设置子项目;

  (四)项目评选条件严格、程序规范、方法科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五)项目经费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社会组织申请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申报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主办单位、理由依据、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参评总数、评选名额、奖项设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奖励办法、经费来源和表彰形式等。同时附主办单位组织章程及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以下简称双重管理)的全国性社会组织申请设立、调整或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业务主管单位按归口分别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申请。

  直接登记和脱钩后的全国性社会组织申请设立、调整或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报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由行业管理部门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由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

  第十条 全国性社会组织设立、调整或者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申请。

  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以下简称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每年原则上对社会组织申报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行一次集中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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