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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来源:全国人大网 | 作者:张春贤 | 发布时间: 2020-10-19 | 48900 次浏览 | 分享到:


       慈善组织既是慈善活动的主要载体,也是慈善法规制的主要对象。《慈善法》第2章共13条,对慈善组织的宗旨、章程、设立条件、内部治理等进行规范。目前,慈善组织的质量、数量、结构等与立法预期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


       1.慈善组织公信力有待提升。慈善公信力直接影响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参与积极性。2011年6月涉及慈善的个别事件曝光后,7月全国社会捐款环比下降50%,凸显了信任受损的伤害。《慈善法》制定后,失信失序事件有所减少,但社会各界对慈善的信心仍处于低位。调查显示,当前慈善行业公信力一般。2018年和2019年,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GDP保持稳健增长,但慈善捐赠总量停滞不前,慈善组织公信力偏弱是其中重要因素之一。


       2.慈善组织培育有待加强。目前,我国社会组织超过87万个,慈善组织占比不足百分之一,部分县级民政部门尚未受理过慈善组织登记认定。2017年至2019年,新登记设立的慈善组织数量呈现逐年下降趋势。一方面,慈善组织所享受的政策“含金量”不高,慈善组织获得政策优惠力度与一般社会组织没有明显差别。因此,没有出现“雨后春笋”的局面。另一方面,《慈善法》实施后新设立的社会组织,如果创立之初没有登记为慈善组织,之后也无法认定为慈善组织。这对培育慈善组织形成了一定阻碍。


       3.慈善组织结构有待优化。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慈善组织还没有完全形成梯次分工、协调合作的格局。枢纽型慈善组织:中枢作用发挥不够,统筹协调能力不足。一般慈善组织:存在专业趋同化、项目同质化,主要集中在扶贫、助学等领域,特殊群体救助、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社会普遍关注领域有待加强。基层慈善组织:由于大部分没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开募捐资格,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基本靠发起人支撑,生存困难。


      (四)监管不足与监管过度并存


      《慈善法》第10章共6条对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在监督、检查、指导慈善活动方面的权利和责任作出规范。


       1.监管力量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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