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准备大会用品。换届选举大会所需物品主要包括大会审议的材料、签到表、会员(会员代表)名册、选票、计票表、选举结果报告单等。
第三十三条 换届选举大会由换届选举机构负责组织。
第三十四条 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有效。
第三十六条 换届选举大会开始前,换届选举机构组织到场会员(会员代表)签到,统计应到会人数和实到会人数,由主持人向大会通报到会会员(会员代表)人数,符合法定人数规定,即为有效会议。
第三十七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重大事项,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审议表决《选举办法》,表决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
(二)审议表决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表决财务工作报告;
(四)审议表决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表决《章程(草案)》;
(六)审议表决《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七)审议表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如涉及此项议题);
(八)审议表决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审议表决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必须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标准不得超过4档,同一档次不得细分不同标准。凡是以产销量、企业规模等为基数收取会费的,必须确定每一档次会费的明确金额,同一档次按明确金额收取。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需明确为会员服务基本项目。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重复收取会费。
第三十九条 选举投票前,应清点并报告到会人数,总监票人宣布会场纪律、选票填写说明、监督投票、计票和报告得票情况。
社会团体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产生理事、监事、监事长。
社会团体(不含行业协会商会)可以选择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任一种方式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负责人。行业协会商会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负责人。
第四十条 行业协会商会以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负责人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介绍候选人产生程序及情况;
(二)检查票箱。票箱在使用前,监票人需当众打开,检查是否空箱,经会员(会员代表)或理事确认后,当场封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