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备案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社会团体可根据理事会的决议,并在变更登记申请书中说明理由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社会团体理事会可以根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本事项可在章程中载明。
社会团体在届中增补的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其任期到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八章 违规选举处理
第五十条 社会团体以欺骗或伪造选举材料获取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同时责令其整改。
第五十一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不符合程序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接受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选举:
(一)参加投票的会员(会员代表)人数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要求,或者其决议未达到到会会员(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的;
(二)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
(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社会团体章程和换届选举办法规定情形的。
在当日重新选举的,其结果应当在当日公布。另择日期重新选举的,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五十三条 发生重新选举的情形,换届选举机构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发生重新选举情形的,应及时向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领导机关是指脱钩或者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党组织的上级机关或党建指导员派出机关。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届中变更有关选举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行业协会商会以外采取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的选举事项在本办法中未具体规定的,参照行业协会商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上级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团体选举指引的通知》(闽民管〔2015〕309号)和《福建省社会团体成立(换届)会议指引》(闽民管〔2017〕307号)即行废止。
2024-10-30
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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