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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来源:全国人大网 | 作者:张春贤 | 发布时间: 2020-10-19 | 48506 次浏览 | 分享到:


       1.应急机制。政府部门与慈善力量缺乏应急协调机制。《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明确提出,充分发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但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没有相关规定。在新冠疫情防控应急状态下,慈善组织缺乏信息共享和管理平台、物资储备和资源调度机制,导致运行效率低,信息披露不及时、捐赠款物处置迟缓、志愿服务统筹不够等情况。


       2.信息公开。《慈善法》第8章共8条,详细规范信息公开,提出“真实、完整、及时”的标准。由于慈善组织信息化管理水平整体偏低,对捐赠人特别是网络捐赠的信息掌握不充分,导致信息公开的人力和时间成本过高,存在公开不及时、不完整、有纰漏等问题。在“慈善中国”平台上,很多慈善组织并未按要求公布机构章程、成员、年报、等级评估等信息。《慈善法》第42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财产管理使用情况。调查显示,68.7%的受访者认为不理想。另外,国家层面缺乏集中统一的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体系,制度和标准尚不健全,导致现有数据不能真实反映慈善情况。


       3.志愿服务。《慈善法》第68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志愿者是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和促进社会文明和谐的重要生力军。但目前没有将志愿服务纳入重大公共事件应急机制。疫情初期,对志愿服务缺乏统筹协调,志愿服务组织和个人大多是自发地、分散地、随机性地参与抗疫工作,既无必要的物资保障和安全防护,也无规范系统的指导和统筹协调,志愿服务的应有作用没有最大化。另外,常态下的志愿服务,也缺少国家层面的表彰奖励,制度性激励不足,缺乏稳定可持续的资金来源。


       4.法律宣传。调查显示,83%的受访者表示对慈善法不太了解或者完全不了解。由于法律宣传不到位,新冠肺炎疫情中,部分群众对慈善事业的合法操作有误解。《慈善法》明确规定,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疫情中,一些捐赠的物品在变卖时遭到网民的不理解甚至强烈抨击。同时,部分行政部门和慈善组织,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和掌握也有偏差,知慈善而不知慈善法,依法行善、依法治善的问题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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