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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慈善事业促进办法》6月1日起施行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 作者:福建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 2021-04-28 | 31374 次浏览 | 分享到: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时,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接受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开捐赠情况及款物使用说明。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资金扶持、提供初创服务等措施,重点培育提供公共服务和具有扶贫济困救灾功能的慈善组织,鼓励支持慈善组织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体、生态环境、应急救助等社会服务机构和设施,提供社会救助服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相关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行业信息数据对接标准,依托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整合慈善组织、慈善服务的相关信息和数据资源,实现全省慈善数据统一归集、统一管理和共享应用,为慈善组织提供活动发布、供需对接、服务记录、诚信记载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慈善组织等相关信息平台,应当按照统一信息数据标准与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进行对接,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章 保障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在办理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变更捐赠财产用途备案、慈善信托备案、税费优惠等事项时,应当减少办理环节,整合办理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本省对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的税费优惠。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扶贫济困类慈善活动的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利用彩票公益金等财政资金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应当以扶贫济困类项目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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