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和网信部门负责对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新闻宣传工作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未经审核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报道。对违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宣传报道的,由宣传和网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统筹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监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予以撤销:
(一)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二)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社会公众反映比较强烈的;
(三)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的;
(四)连续两个周期未开展的;
(五)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撤销的。
社会组织存在前款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由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取消其5年内申请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和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设有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本办法实施时不符合第六条第二项所规定条件的,应于5年内达到相应要求;本办法实施5年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或者出现不符合规定条件满5年的,由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予以撤销项目。
第二十三条 表彰奖励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表彰的,应当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由表彰奖励的授予主体负责作出撤销决定,收回其证书、奖章、奖牌等,撤销因获得表彰而享有的相应待遇,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开展的科学技术奖励,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后,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纳入省级工作部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限额内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具体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6日施行。2012年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