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间接选举。正式候选人确定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监事,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不含聘任),监事会选举监事长等。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除行业协会商会采取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时另有规定外,社会团体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行业协会商会采取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人数在70人以上的,须设立常务理事会。其他社会团体理事人数在50人以上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含聘任),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从理事(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一般不少于3名(不含聘任秘书长)。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最多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
社会团体负责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新一届任期内年满70周岁的,一般不作为社会团体负责人的候选人。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设立监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由3-9人组成,且为单数。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监事不得由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人员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兼任,且不得与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其他监事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二十三条 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另有规定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应由会长担任,且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会长由领导干部兼任的或会长已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可由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会长由领导干部兼任的或会长已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可由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