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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办法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 2022-12-15 | 3788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二条  准备大会用品。换届选举大会所需物品主要包括大会审议的材料、签到表、会员(会员代表)名册、选票、计票表、选举结果报告单等。

  第三十三条  换届选举大会由换届选举机构负责组织。

  第三十四条  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有效。

  第三十六条  换届选举大会开始前,换届选举机构组织到场会员(会员代表)签到,统计应到会人数和实到会人数,由主持人向大会通报到会会员(会员代表)人数,符合法定人数规定,即为有效会议。

  第三十七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重大事项,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审议表决《选举办法》,表决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

  (二)审议表决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表决财务工作报告;

  (四)审议表决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表决《章程(草案)》;

  (六)审议表决《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七)审议表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如涉及此项议题);

  (八)审议表决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审议表决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必须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标准不得超过4档,同一档次不得细分不同标准。凡是以产销量、企业规模等为基数收取会费的,必须确定每一档次会费的明确金额,同一档次按明确金额收取。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需明确为会员服务基本项目。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重复收取会费。

  第三十九条  选举投票前,应清点并报告到会人数,总监票人宣布会场纪律、选票填写说明、监督投票、计票和报告得票情况。

  社会团体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产生理事、监事、监事长。

  社会团体(不含行业协会商会)可以选择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任一种方式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负责人。行业协会商会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负责人。

  第四十条  行业协会商会以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负责人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介绍候选人产生程序及情况;

  (二)检查票箱。票箱在使用前,监票人需当众打开,检查是否空箱,经会员(会员代表)或理事确认后,当场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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