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北京工业大学阳光志愿服务总团的志愿者范姗珊表示,志愿者在同一志愿活动中选择的交通方式不同,每次志愿活动地点也不相同,安全更是包括她本人在内的志愿者们十分重视的问题,这样的制度化改革可以让更多志愿者放心、踊跃地投入到志愿服务工作中。
亮点三:明确了多项扶持、保障及促进措施
为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条例》中还规定了多项扶持、保障及促进措施。如第三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竹立家表示,这样的规定意味着政府可以通过合理的价格购买公共服务,使广大百姓受益的同时,也提高了志愿服务工作的整体效益,且不与志愿服务组织非盈利的性质相矛盾。
《条例》也鼓励有关单位、组织采取促进措施,包括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等。以学校为例,据了解,部分学校此前虽然已经有将志愿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的举措,但多数并未实现以学校为单位的统一化、规范化。这样的措施在保障每位志愿者自身权益的同时,也会对大众广泛投身志愿服务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
“发展志愿服务是推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重要推动力。”竹立家表示。《志愿服务条例》的颁布是推进我国志愿服务发展的关键一步,在此基础之上,未来还需要政府、志愿组织和志愿者个人三者共同努力,三者相辅相成,互为统一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