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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条例》今日正式施行 三大亮点抢先看
来源:人民网 | 作者:贺迎春 廖心悦 | 发布时间: 2017-12-01 | 20596 次浏览 | 分享到:

自今日起,国务院颁布的《志愿服务条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提高人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要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奉献意识。使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条例》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法律地位、规范管理和扶持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规定,是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重要举措。它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发展,提升志愿服务整体效能。

亮点一:明确了志愿服务组织法律地位

《志愿服务条例》中明确规定,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八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过去我国对于志愿者组织建设方面把关不严,志愿服务规范化程度较低,一些机构打着志愿的名义骗取补助和资金,欺骗服务对象,而志愿服务组织法律地位的明确,一方面加强了志愿组织登记注册、人员管理、活动组织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使组织成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另一方面有助于国家对各志愿组织机构进行全面的监察和管理,避免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

“《条例》中对志愿服务组织法律地位的明确,将促进志愿服务组织的积极健康发展。”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副秘书长孟春表示,赋予志愿服务组织以非营利组织法律地位,说明政府正面回应了志愿服务组织这些年的蓬勃发展,是对它们在社会管理、社会发展方方面面所起作用的正面肯定;其次,以行政立法的方式,有助于全国大大小小的各种不同性质的志愿服务组织成为公共事务治理的一支合法的、正式的力量。

亮点二:明确了志愿服务专业化大方向

《条例》第二十三条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条例》明确了志愿服务组织的形式,即志愿服务组织可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实现了组织形式的多样化。

孟春表示,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从发起至今20多年,从组织、队伍、制度、包括海外志愿者走出去等方面做了很多探索和积累,同时也认识到在全球日新月异、中国社会治理体现现代化的大背景下,专业化必然是志愿者事业发展趋势。志愿项目的设计和组织管理,都需要专业性。只有更多地发挥个人的专业智慧和经验,服务于公共利益,才能从更深层面解决社会问题。《条例》对于专业性的强调就从法律层面、从国家行政层面明确了志愿服务发展的大方向,为志愿服务专业化大格局提供了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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