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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 2021-01-22 | 19641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是改革创新,总结提升。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注重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有效解决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领域存在的服务资源匮乏、服务效果不高等问题。及时总结改革实践经验,不断提升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工作水平。

二、组织实施

(一)购买主体。

各级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残联是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购买主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承接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场地、设施、人员和康复服务的能力,掌握为精神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的知识和技能,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三)购买内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或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提供的服务项目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方式,逐步由社会力量承担:

1.精神康复专业训练和支持性服务。包括服药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疾病与健康管理训练、社交技能训练、外展服务、辅助教育、就业支持、社会融合活动和相关第三方服务等。

2.机构疗养服务。主要包括利用不同类型的服务机构,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社区康复服务等。

具体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数量等要素,由购买主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并以签订服务合同的方式加以具体明确。

(四)实施方式。

可采用发放服务券、购买小时服务等形式,确定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实施方式。服务对象既可以由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认可的服务机构提供定期服务,也可以在托养机构、日间照料中心、康复中心、社会组织等社区设施内接受定点服务,或接受居家康复服务。

(五)程序机制。

建立健全以项目预算、政府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监管、费用支付等主要内容的规范的服务购买机制,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公开公示。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让承接主体了解和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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