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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 2021-01-22 | 19642 次浏览 | 分享到:

遴选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具备资质、创办较早、运行良好、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和社会满意度高的承接主体,同时符合政府采购法单一来源使用情形的,购买工作可依法确定。严禁转包行为。

签订合同。购买主体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准、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资金能够保障的前提下,购买主体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监督实施。购买主体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督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对承接主体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及对履约情况和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在合同中期、终期或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承接主体按照合同要求,具体实施康复服务工作。   

资金支付。承接主体实施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及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评估,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六)资金管理。

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所需资金(含绩效评价第三方费用)按规定从既有部门预算经费或有关专项资金等渠道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根据需求及预算安排,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提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确定购买内容和数量,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可持续的原则研究确定。资金向工作成效好的地方和贫困地区优先、重点倾斜。

(七)绩效管理。

加强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责任和绩效意识,做好事前绩效评估,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在绩效评价中侧重受益对象满意度指标。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结算购买服务资金、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民政部门牵头推进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支持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卫生健康部门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纳入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积极支持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充分发挥所属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作用,加大医疗技术支持力度,促进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工作有机衔接。残联发挥作用,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与残疾人康复服务、托养服务、就业服务、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改造等工作同步有序推进。鼓励各级残联组织所属符合承接主体条件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相关制度法规建设,加强信息共享,建立信息沟通与工作协调机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加强舆论正面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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