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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来源:民政部 |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 2024-09-06 | 229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理事会关于同意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书面会议决议。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七条 民政部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并于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征求意见和实地考察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期限内。

第八条 慈善组织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丢失、严重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进行补办。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盗用或者冒用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告。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同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九条 慈善法施行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其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其他非营利性组织,凭法人登记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第十条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

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预期募集款物数额、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募捐方案应当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

募捐方案填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捐目的符合本组织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公开募捐活动的名称应当与支持的慈善项目相关;

(二)公开募捐活动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公开募捐活动的负责人是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使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五)预期募集款物数额与本组织管理服务能力、善款管理水平、项目执行方的管理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受益人范围、预期数量和确定方式,且受益人不得为特定个人;

(七)募得款物用途符合受益人的需要,并制定募得款物使用计划;

(八)募捐成本遵循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不得向受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等转嫁募捐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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