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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来源:民政部 |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 2024-09-06 | 270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六)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未受到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申请指定为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申请表;

(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和对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发布遴选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公告。

国务院民政部门组建评审委员会,确定拟指定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国务院民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指定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名单。

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名单,公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三十日内。

第七条 除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外,未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任何平台的运营主体不得开设个人求助的捐助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其运营主体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名单公布后五日内,向国务院民政部门书面报告捐助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设信息。

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名单公布后,尚未开设捐助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运营主体,应当在三十日内开设捐助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在开设后五日内向国务院民政部门书面报告账户开设信息。

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名单公布后,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在六十日内提供服务。

第八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公序良俗,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良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

第九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信息实时巡查等制度,及时发现、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个人信息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通知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和个人。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对求助信息的保存时间自求助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平台规则文件。对平台规则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前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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