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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来源:民政部 |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 2024-09-06 | 27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在求助人、信息发布人、捐助人同意平台规则以及捐助资金使用、退回等约定后,向其提供服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明确告知求助人、信息发布人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明确告知求助人、信息发布人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

第十一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要求求助人、信息发布人提交下列求助信息和相关材料:

(一)求助人、信息发布人的身份信息;

(二)求助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

(三)求助目标金额及用途;

(四)求助信息真实性声明;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审核团队,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查验。

第十二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查验求助信息的真实性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求助人与求助相关的必要身份信息、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求助目标金额及用途等信息,开通筹资渠道。

第十三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归集的捐助资金应当由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专项使用。专用存款账户出现变更、注销、撤销等情况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运营主体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报告。

除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收取服务费用、捐助资金无法原路退回等情形外,专用存款账户归集的捐助资金只能向求助人本人或者其提供的医院等账户转账。

第十四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承担捐助资金拨付审核责任,建立审核机制,加强对捐助资金拨付的审核,并及时向求助人拨付捐助资金。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监督求助人按照求助用途使用捐助资金,要求求助人、信息发布人及时更新捐助资金使用情况。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在求助人筹集的捐助资金达到目标金额或者求助目的已经实现、消失时,及时关闭筹资渠道。

第十五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要求相关责任人退回求助人因求助目的实现、消失而尚未支出的捐助资金,并退还捐助人。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发现求助人、信息发布人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或者挪用捐助资金的,应当及时终止服务,要求相关责任人退回已经拨付的捐助资金并退还捐助人。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帮助求助人、推广求助信息等名义索取捐助资金抽成、套取捐助资金等行为。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发现求助人、信息发布人涉嫌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

第十六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每个求助人相关的资金筹集、拨付、使用、退回等信息。

第十七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提供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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