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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来源:网络 |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 2023-12-18 | 1769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条

  1.按照第9条第1款所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对于儿童或其父母要求进人或离开一缔约国以便与家人团聚的申请,缔约国应以积极的人道主义态度迅速予以办理。缔约国还应确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致因提出这类请求而承受不利后果。

  2.父母居住在不同国家的儿童,除特殊情况以外,应有权同父母双方经常保持个人关系和直接联系。为此目的,并按照第9条第1款所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缔约国应尊重儿童及其父母离开包括其本国在内的任何国家和进入其本国的权利。离开任何国家的权利只应受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相抵触的限制约束。

第十一条

  1.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将儿童移转国外和不使返回本国的行为。

  2.为此目的,缔约国应致力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或加入现有协定。

第十二条

  1.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

  2.为此目的,儿童特别应有机会在影响到儿童的任何司法和政策诉讼中,以符合国家法律的诉讼规则的方式,直接或通过代表或适当机构陈述意见。

第十三条

  1.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式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

  2.此项权利的行使可受某些限制约束,但这些限制仅限于法律所规定并为以下目的所必需:

  (A)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

  (B)保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第十四条

  1.缔约国应尊重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2.缔约国应尊重父母并于适用时尊重法定监护人以下的权利和义务,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的方式指导儿童行使其权利。

  3.表明个人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受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之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这类限制约束。

第十五条

  1.缔约国确认儿童享有结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

  2.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非符合法律所规定并在民主社会中为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

第十六条

  1.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

  2.儿童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类干涉或攻击。

第十七条

  缔约国确认大众传播媒介的重要作用,并应确保儿童能够从多种的国家和国际来源获得信息和资料,尤其是旨在促进其社会、精神和道德福祉和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为此目的,缔约国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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