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约缔约国,
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
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
回顾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
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以充分负起它在社会上的责任,
确认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应让儿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亲爱和谅解的气氛中成长,
考虑到应充分培养儿童可在社会上独立生活,并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养他们成长,
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在大会195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申明,并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23和24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10条)以及关心儿童福利的各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
回顾《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
确认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情况下的儿童,对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
适当考虑到每一民族的传统及文化价值对儿童的保护及和谐发展的重要性,
确认国际合作对于改善每一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儿童的生活条件的重要性,
兹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第二条
1.缔约国应尊重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2024-10-30
2024-10-28
2024-10-28
2024-01-19
2023-12-14
2023-12-14
2023-06-27
2024-10-14
2024-10-09
2024-07-24
2024-07-11
2024-06-03
2024-10-30
2024-10-20
2024-10-11
2024-09-24
2024-07-08
2024-03-18
版权所有 © 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www.fjcv.org)
志愿热线:0595-28881828 E-mail:fjcv66@126.com 闽ICP备17015848号-1
法律顾问: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陈鸿才 | 广东华商(泉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李文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