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社会组织,可以约谈其负责人,指出问题,提出改正意见,督促社会组织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行政约谈应当遵循依法、合理、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开展行政约谈时,社会组织应当配合,在谈话过程中应如实陈述,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或回避问题。
第二章 行政约谈范围
第七条 拟成立的社会组织在取得登记管理机关认可,完成成立登记之前,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约谈其主要发起人或拟任负责人。谈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社会组织成立(设立)登记申请的相关事项;
(三)强调未经登记不得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及其法律责任;
(四)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条件。
第八条 社会组织在完成登记后,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约谈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谈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强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法定权利和职责,督促其依法履职;
(二)强调在社会组织中加强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并督促成立党的组织,落实党的工作;
(三)介绍办理刻制印章、银行开户、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分支机构的设立与管理、负责人备案等相关流程;
(四)指导建立印章管理、登记证书管理、重大事项报告、重大活动管理、财务管理、信息公开、廉政建设等规章制度;
(五)指导建立健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会议制度;
(六)督促依法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参加年检)、评估,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履行法定义务;
(七)介绍社会组织培育、扶持相关政策,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
(八)常见违规行为警示,结合日常监管中的多发易发问题,提醒社会组织予以重视。
第九条 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换届期间,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约谈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谈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届满时间、换届时限;
(二)指导组建换届筹备小组、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明确换届选举的方式、程序和要求,指导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三)指导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四)对涉及变更登记事项,提醒其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