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的承受能力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会费标准不得具有浮动性。
第十四条社会团体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发展会员并收取会费,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任何个人或单位组织不得从会费中收取回扣。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未经社会团体授权不得自行发展会员、收取会费。
第十五条社会组织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应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或者变相摊派。
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经社会组织授权可以代表社会组织接受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应当及时缴入社会组织账户统一核算,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社会组织接受境外捐 赠和资助,应报有外事权力的有关部门审批,而且不得附带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条件。接受捐赠和资助的情况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