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转包或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社会组织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必须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社会组织的支出费用可分为业务费用、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一)业务费用:是指社会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等等。
(二)管理费用:是指社会组织为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社会组织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租赁费、聘请中介机构服务费等等。
(三)筹资费用:是指社会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社会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举办募款活动费,印制宣传资料费等,争取捐赠资产有关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四)其他费用:是指社会组织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以上费用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