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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解读问答
来源:政策法规司 |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 2020-12-27 | 16073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记录形式上,《办法》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记录志愿服务信息,也可以通过纸质载体记录志愿服务信息。

  七、志愿者如何获取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答: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取:

  一是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联系,由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根据志愿者的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为志愿者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二是志愿者可以自行在记录了本人志愿服务信息、且具备出具记录证明功能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打印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八、在确保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真实性和公信力方面《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答: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是确认志愿者付出、肯定志愿者贡献的重要凭证。为维护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真实性和公信力,《办法》作了七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出具证明的依据。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应当以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为依据,为志愿者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二是规范了证明的内容和形式。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当载明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和记录单位,证明的格式可以参照国务院民政部门提供的规范样式。

  三是明确了证明的查验途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可以通过有其记录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查验。

  四是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五是明确了社会监督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发现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使用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六是建立了抽查机制。民政部门建立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和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抽查制度,重点检查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七是明确了法律责任。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依据《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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