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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 作者:民政部 | 发布时间: 2021-12-13 | 1948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章 评估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之前,民政部应当发布评估通知或者公告。  

申请参加评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评估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向评估办公室提交评估申请。


第十二条 评估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社会组织参评资格,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组建评估专家组,对获得评估资格的全国性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评估。


第十四条 实地评估方式主要包括:


(一)座谈问询。了解参评社会组织工作开展情况。


(二)查阅文件。对参评社会组织有关会议纪要、文件资料、财务凭证、业务活动资料等进行查阅核实。


(三)个别访谈。通过与参评社会组织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党组织负责人、普通党员和群众,社会组织负责人、财务人员等谈话,了解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参评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评估专家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评估办公室应当通过线上线下等渠道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等相关部门以及参评社会组织的会员、理事、监事、捐赠人、受益人等相关方了解其社会评价情况。 


第十六条 实地评估完成后,评估专家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评估办公室提交实地评估意见。


评估办公室审核汇总后,向参评社会组织反馈实地评估情况及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实地评估和社会评价等工作完成后,在30日内形成评估报告、提出评估等级建议,提交评估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评估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评估等级,并向社会公示。


会议出席委员人数应当占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评估等级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参评社会组织对评估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评估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实。


第二十条 评估办公室根据核实情况拟定复核意见,提交评估委员会审定后,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


第二十一条 评估办公室应当设立评估工作投诉举报热线,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评估期间收到的与评估工作有关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并在评估报告中客观反映有关核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示结束后,评估委员会应当向民政部报送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及相关公示情况。民政部确认评估等级后,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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