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使用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业务、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用印都须先经秘书处审核、会长领导批准,填写《印鉴使用签批单》后方可用印,同时需将用印文件的复印件交印章保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印章使用必须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等,印章管理人有权拒印。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空白协议、证明及介绍信上用印。因工作特殊确需用印时,须经会长签字同意方可;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会长汇报用印空白文件的使用情况,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作废,已使用的协议类文件须报秘书处备案。
第八章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印人员可不予用印
一、未经有关负责人批准或批准权限不当时。
二、用印内容有误或文理不通、打印字迹不清、书写潦草、有错别字时。
三、需上呈下发的报告、通知、表格等用印件,经办人未准备存档备份件时。
四、经办人不允许监印人审核用印内容时。
第九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以上规定者,本会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若给本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本会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印章保管员应将《印章使用签批单》保存好,每底底交秘书处汇总存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印章管理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和修订。
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福建文化的发展,加强对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规范管理,促进分支机构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和《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为便于开展会员活动,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专业领域内会员的数量与专业特点成立分支(代表)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办事处、代表处等),分支(代表)机构是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的组成部分,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前缀冠以“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以批复成立文件中的名称为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任何场合更改使用其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外文译名须与中文名称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