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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文化志愿者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17-06-29 | 7970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五条  印章的启用
    一、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并向福建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备案。
    二、印章启用应报会长批准,并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第三章  印章使用和文件规范


    第六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两个文号,即“闽×协字”和“闽×协秘字”。“闽×协字”适用于以协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协会印章。“闽×协秘字”是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主要是各部(室)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秘书处的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该文号需加盖秘书处印章。
    第七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会长或秘书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八条  以“闽×协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会长签发,以“闽×协秘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秘书长审批签发。
    第九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十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十一条  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福建省文化志愿者协会文件传阅处理表》,报秘书长或协会领导阅批。
    第十二条  每年协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会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第十四条  本会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
    第十五条  本会公章和秘书处公章由秘书长保管,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人私章分别有会计和出纳保管。   
    第十六条  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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