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各种帐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或汇总表等登记入帐,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种帐簿中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更正方法进行处理;
(四) 年度帐目由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核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财务收入管理
(一) 协会的各项财务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的规定;
(二) 凡收到捐助、义举所得现金或者支票,由票据专管员开具专用票据给捐助、义举单位或个人,并及时将支票、现金缴银行入帐;
(三) 由出纳建立捐赠实物收支帐册,应设品种、数量及金额栏目。收到捐赠实物后开具实物收据给捐赠单位或个人并根据实物收据验收后填写入库单并凭入库单入帐,一联交会计;捐赠实物出库,必须填制出库单,由收具单位盖章后销帐,一联交会计;每半年盘存一次实物,核对帐实是否相符,如发现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列出清单,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作帐务处理;
(四) 协会可通过书面协议向各分支机构收取管理费(不含会费);
(五) 协会的各项收入,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票据。
第五条 财务支出管理
(一) 协会的受赠资金母本由定向与不定向捐款组成,使用不定向捐款应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定向捐款由协会按捐赠人意愿实施。专项捐赠资金可按6-10%计提作为项目管理费。
(二) 审批权限:
1.本会业务活动费开支(包括有偿服务成本支出)不低于本年度总支出的三分之二;人员经费和业务管理费应限于三分之一以内。对日常费用开支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1万元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或法定代表人)审批。各分支机构项目经费和日常开支在核定额度内由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
2.根据慈善组织管理规定,本会慈善活动年度支出不低于本年度总支出的70%。凡使用慈善资金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秘书长审批;1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或法定代表人)审批;30万元以上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通过;用于慈善设施建设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30万元以上由理事会立项通过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