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全力配合新闻发言人的工作,新闻发言人需要的机构,项目,财务等信息应当准确无误的提供。
第十三条 秘书处应当审查发言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权威。甄别信息是否属于保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本团体相关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四条 对于机构重大项目信息,热点事件,除新闻发言人外,其他人员不得代表机构接受外界采访,以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
第十五条 秘书处应当及时收集和整理新闻发布会后的舆情反应,做好相关报道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及时把握舆情动向。
第十六条 对于未经授权以机构名义擅自发布新闻信息,蓄意封锁信息,违反保密义务,导致严重后果的,本团体对相关责任人应当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于2017年2月22日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团体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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