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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文化志愿者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17-06-29 | 7970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七条 拟撤销的分支(代表)机构,由本会和分支(代表)机构共同进行清算,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分支(代表)机构撤销后的财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拟撤销的分支(代表)机构应交回批复成立文件和印章等,并由本会办理相关注(撤)销手续。 


   第十九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分会或专委会,办事处或代表处)成员由分会长(主任)、副会长(副主任)及会员等组成,实行协商邀请制。一般设分会长(主任)一名,副会长(副主任)1-4名(具体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而定),其他成员若干。分支(代表)机构可适当聘请顾问、名誉主任等,聘请时需对受聘人的资历水平作综合考量。

   第二十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自成立之日起,每年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工作例会,会议纪要须报本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有关规定的分支(代表)机构和不称职的领导成员,按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撤换或罢免。

   第二十二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发展会员应遵循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入会,会员退会自由,会费收取标准应将具体方案报本会批准后方可开展,中途不得私自违规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会费收支应有详细记录,公开透明,坚持量入为出,合理高效使用,不得在会员或领导成员中摊派费用。
   第二十三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凡涉及全省性活动,必须向本会提交申请报告及活动方案,并经本会批准并在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每年12月20日前须向本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年度活动情况、会员发展情况、财务收支情况、政治理论学习情况、学术成果等,同时提交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有权利和义务直接向本会推荐符合本会章程的会员或理事等优秀人士。通过建立完善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分支(代表)机构繁荣学术、培养发现志愿者人才、为弘扬和传播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做贡献。

   第二十六条 各分支(代表)机构在入会、评奖、出国交流、发表学术成果、参加本会重大活动和会议等方面享受优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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